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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
政工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
1、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2、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4、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5、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6、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7、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
8、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9、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 2005-02-23 11:12:34)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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