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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明社区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密切党同群众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为使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文明社区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提高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为主要目标,以美化居住环境、维护治安秩序、拓展社区服务、丰富文体生活、开展社区教育、营造社区新风为主要内容,努力提高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条 文明社区是指以行政区划的街道(镇)为依托,其辖区内有一个或若干个居民区,能够连点成块,能发动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做到社区秩序优良、环境优美、服务优质、管理优化、风气优良,居民有安全感、归宿感、舒适感、亲切感、文明感的社区。 
    第四条 文明社区是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总体文明水平较高的先进社区,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五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协调性强的工作。创建活动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镇)政府组织所在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开展共建文明社区活动,公安、卫生、计委、建设、市政、民政、环卫、环保、工商、交通等职能部门都要积极参与,承担各自的责任并密切配合。 
    第六条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社区列入城市发展规划,定期研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一个地方和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二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七条 文明社区要符合下列标准:
    一、社区环境整洁 
    1、道路硬化整洁,沿街巷建筑外观保持整洁、美观,无乱停车、乱摆摊、乱搭建。户外广告及宣传品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按规定悬挂张贴,并按期维修、更新。 
    2、社区内马路菜场和集市贸易点入室,下水道通畅,管理规范,整洁美观。各种公共设施完好无损,建筑物外墙完好整洁。
   3、绿化布局合理,见缝插绿,泥土不露天。住宅区楼与楼间绿化带完整,无占绿、侵绿、毁绿现象,绿地率≥30%(老城区的绿地率≥20%)。
   4、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达到100%,生活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建筑垃圾按规定管理,及时外运。无蚊蝇鼠蟑孳生场所,“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无积存垃圾,无粪便冒溢,无渣土堆积,社区内“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源处理率达
100%。 
    5、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和消毒,箱体加盖、加锁,箱内水体清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无乱扔垃圾、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放、无乱贴乱画、无乱倒污水、无放养家禽家畜。楼道无杂物堆放,楼道亮灯率在60%以上(老城区楼道亮灯率在40%以上)。 
    7、社区单位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制度落实,与相邻社区结合部的环境整洁有序。
    二、社区治安良好
    8、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破坏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四防”能力,努力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自觉地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9、实行治安全天候管理,安全防范设施基本健全,设有报警点。
    10、未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入室盗窃等刑事案件发生率控制在社区实有人口的1‰以下。
    11、建立健全社会治安责任制,建立专(兼)职治安巡逻队,组织开展好社区内的邻里守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大隐患整改率达100%,一般隐患整改率不抵于90%。
    12、治保、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及时调解民事纠纷,民事调解率达100%,调解发挥作用率不低于60%,社区无民事纠纷转刑事案件。
    13、建立健全社区违法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和责任。社区违法青少年转好率达70%以上,刑释人员年内重新犯罪率低于15%。
    14、对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户实行规范管理,暂住人口登记率达到85%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验证率达到100%,做到既管理有序,又关心帮助,做好服务教育工作。
    15、居民安全调查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
    三、社区管理有序
    16、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充分 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17、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下,成立专门的社区管理组织,由街道(镇)牵头,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代表等参加。管理队伍整体素质高,对社区管理工作认真负责。管理人员在行使管理职权时配戴明显的标志牌。
    18、制定完善的社区管理制度,如思想政治工作、待业人员就业、治安、环保、卫生、绿化、调解、计划生育、物业、外来人口教育、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各项制度实施得力,赏罚分明。
    19、社区居民和各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共建,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建有齐抓共创的工作机制,做到共建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20、社区管理资金有保证。由街道(镇)和居委会负责,采取政府财政给一点、街道(镇)出一点、物业管理抽一点、社区居民集一点等方式筹集社区管理资金。
    四、社区服务完善
    21、服务功能完善,居民生活方便。大力开发第三产业,积极开办
教育、卫生、文化、法律、心理、就业、家政等多方面服务项目,让群众安居乐业。社区要具备最基本的服务项目,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服务站、便民商店、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厕所、停车棚等。
    22、居民生活设施齐全,服务网络布局合理,及时为居民提供水、电、煤气、房屋修缮服务。建立社区人群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0%。
    23、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户提供服务。登记注册的志愿者人数在社区居民总数的1%以上。
    五、社区文化丰富
    24、社区教育有机构、有阵地、有师资、有制度、有计划。市民学校活动正常,广泛深入地开展市民思想政治和科学知识、文明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25、经常组织居民群众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每年组织3次以上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节庆文体活动活跃。
    26、社区内建有5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室(可与社区办公室合用),并有1个以上的晨、晚锻炼点(老城区要求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27、社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体活动场地能向社区居民开放,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格局。 
    28、社区内无计划外生育,无封建迷信、非法宗教、邪教活动,无赌博、吸毒贩毒现象。
    六、社区风尚良好
    29、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使“三个主义”教育活动进单位、入家庭。
    30、居民自觉遵守《市民守则》、《文明公约》。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活动,家庭参与活动面达80%。文明楼院建成率达50%以上,“文明家庭”达到30%以上。
    31、组织开展各种社区公益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水平,住宅区无扰民行为,无污染环境行为,造就社区团结和睦、友爱互助的社区人际关系。
    32、社区内各行各业规范服务达标,使群众放心、满意。
    33、普遍开展敬老爱幼活动,争做好儿女、好媳婿、好邻居活动,树立互帮互助典型,尊老爱幼、邻里和睦。
    34、社区共建单位和居民群众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帮困”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新风。 

                                          第三章 文明社区的创建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抓好文明社区的创建。 
    第九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人民政府是创建文明社区的组织者和责任者,要根据文明社区的标准,把社区创建工作纳入本街道(镇)发展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居委和居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
第十条 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文明社区创建的协调、指导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创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被命名的文明社区由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会同县(市、区)、街道(镇)和居委会管理,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命名。 
    第十二条 创建文明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
    1、制定本地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地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指导各街道(镇)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社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4、沟通文明社区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5、建立文明社区档案。档案包括: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文明社区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等。 

                                          第四章 文明社区的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文明社区的评选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和减轻基层负担,避免形式主义。明查和暗查、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考评和社区成员评价相结合,以掌握平时工作状况为主,要体现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凡按照文明社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社区标准的街道(镇),可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选。 
    第十五条 在各街道(镇)申报的基础上,由县(市、区)文明委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后,报请市文明委审核,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六条 文明社区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文明社区原则上每年命名、表彰一次。被命名的文明社区,每年经复查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如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直到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对文明社区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建成文明社区的,由命名机关发给文明社区荣誉证书、荣誉牌匾。 
    第十九条 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文明社区”牌匾。


















( 2005-01-31 08:43:09)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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